可以。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事指南》,这种情况属于购房提取公积金。
1、各种提取情形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规定执行。证明材料不齐全、不一致的,不能办理提取;能够提供其他已购房证明材料替代的,应向国管分中心提出申请。
购房未贷款提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特别说明的均为原件及复印件1份):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需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2)危改回迁房:需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3)二手房:需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4)公有住宅楼房:需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2、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后提取时,持有《提取记录单》的,只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还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一)住房公积金各类提取应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在建设银行网点开户的,需是建设银行卡、折),并由银行经办网点负责身份证号校验。
(二)因特殊情况,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本人同意,即职工需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签名,国管分中心审批同意后,银行经办网点负责审核单位所提供结算账户,该账户必须为单位登记或核定时提供的、已在系统中备案的单位结算账户,才能办理转账提取,且单位应承担足额支付给个人的责任。
在建行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并且贷款无逾期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委托贷款经办银行申请,由经办银行定期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划入职工还贷储蓄账户用于归还贷款本息。职工申请和办理的具体操作按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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