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条职工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且在规定提取时限和次数以内的,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2、(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二)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
4、(三)因无房而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
5、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还可以提取其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职工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还可以提取其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职工因无房而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及其同居住的父母、子女还可以提取其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6、第五条职工发生下列特殊生活困难情形之一,且在规定时限和次数以内的,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7、(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待遇的;
8、(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第六条职工发生下列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情形之一的,在单位办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后,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11、(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12、(三)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13、(五)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县(市)重新就业的;
14、(六)户口迁出本市、县(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15、(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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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2025年09月18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采用2025年09月18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35%,5年期以上LPR为3.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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