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2381.50元
青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13428.90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22381.50元。
各(区)市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583.33元,四市为1433.33元)确定。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13428.90元,下限为青岛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即2685.78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12%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单位和职工每月不超过268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611元。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职工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68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即六区分别为79元、四市分别为72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法律依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青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13428.90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22381.50元。
各(区)市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583.33元,四市为1433.33元)确定。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13428.90元,下限为青岛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即2685.78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12%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单位和职工每月不超过268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611元。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职工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68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即六区分别为79元、四市分别为72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法律依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各(区)市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583.33元,四市为1433.33元)确定。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13428.90元,下限为青岛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即2685.78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12%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单位和职工每月不超过268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611元。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职工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68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即六区分别为79元、四市分别为72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法律依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13428.90元,下限为青岛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即2685.78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12%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单位和职工每月不超过268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611元。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职工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68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即六区分别为79元、四市分别为72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法律依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12%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单位和职工每月不超过268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611元。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职工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68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即六区分别为79元、四市分别为72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法律依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单位和职工每月不超过268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611元。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职工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68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即六区分别为79元、四市分别为72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法律依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单位和职工每月不超过268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611元。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职工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68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即六区分别为79元、四市分别为72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法律依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单位和职工每月不超过268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611元。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职工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68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即六区分别为79元、四市分别为72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法律依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611元。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职工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68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即六区分别为79元、四市分别为72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法律依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即六区分别为79元、四市分别为72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法律依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法律依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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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2025年11月16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采用2025年11月16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35%,5年期以上LPR为3.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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